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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百二十四

  神宗

元豐五年(壬戌,一○八二)

 1 三月乙酉,詔:「昨應募隨王中正出界開封府大保長,雖未嘗立功者,各遷一資,庶可鼓舞百姓,使人人樂于公戰。」乙酉三月四日。

 2 熙河路都大經制司奏:「先據李浩申,有新歸順部落子嘛㖫等稱:『黃河北有嘛㖫親家翁哩那沒桑一家十五口叫喚,乞船過渡。』浩尋差東頭供奉官孫晞等取接,不期西賊設詐,捉擄孫晞并當直兵士二名。浩輕率無慮,欲望許本司取勘。」從之。密記三月四日事,十九日並六月十二日可考。

 3 提舉江南西路常平等事劉誼言:「聞道塗洶洶,以賣鹽為患。望密遣中使體訪情實,稍變法以便民。」詔江東路提點刑獄范峋體量,仍下見提舉鹽事官曾伉分析百姓不便所以,及州縣違法因依以聞。本志載范峋體量事甚略,蓋有所隱也,今不取。六月七日丁巳,峋云云。

  誼又上書云:

    由唐至于五代,暴政所興,二廣則戶計一丁出錢數百,輸米一石;江東、西許之釀酒,則納麴錢;與之食鹽,則輸鹽米;供軍須即有鞵錢,入倉庫則有蕟錢;正稅之外又有租錢。宋有天下,承平百年,二廣之丁米不除,江南榷酒而收麴錢,民不得鹽而入米,比五代為加賦矣。嘉祐中,許商通茶,乃立租錢,茶租以稅為本,比國初又加賦矣。

    雖然,民生不見兵革,安于田畝,而以財力奉公家,未告病也。而論者以為無政事故財用不足,陛下有憂之,起王安石參大政,未久而相之,又以王安石所推引而任呂惠卿、曾布、李承之,內則議令,外則察訪,舉天下之法而新之。陛下日旰宵中,以聽萬務,自古好治之君,至誠篤信,排天下之議論而任安石,未有如陛下者。為安石者,以身當天下之怨,以報陛下,固亦鮮比。當此時朝廷、郡縣頗革因循之弊,上下日以赴功,而一切禁言新令之不便,是以法度未備而已敝。夫法已有弊,智足以知之,然則當更而不更者,何哉?是大臣造法之過,而羣臣不言之罪也。

    伏思陛下所立新法,本以為民。為民有倍稱之息,故與之貸錢;為民有破產之患,故與之免役;為民無聯屬之任,故教保伍;為民有積貨之不售,故設市易:皆良法也。行之數年,天下訟之,法弊而民病,色色有之,其于役法尤甚,臣請試言其甚者。朝廷立一法使民出錢,而害法者十,臣請逐言之。

    唐壞租庸調法而為兩稅,其後每稅錢千而增二百,是庸之外一取矣;五代之麴、鹽、鞵、蕟,本朝皆入兩稅,是庸之外兩取矣;又出茶租,是庸之外三取矣;又出役錢,是庸之外四取矣;四取之外,又出寬剩,是庸之外五取矣。是謂不原賦稅本末輕重而出錢,害法一也。

    陛下以鄉戶衙前破民家產,故占籍而稅者,皆使出錢以助役,此良法也。然差役以版籍為宗,版籍以稅錢為宗,避差科者或隱寄稅錢,詭名以就下等。又稅之重輕不當田之肥瘠,議法之臣未嘗講此,案天下不正之籍,一切隨稅而出錢,是謂不正天下之籍而出錢,害法二也。

    五等之有差役,一鄉不過十人,其次七八人,在公者少而安居者多矣。議法之臣始曰:「助者取于官戶、單丁、女戶、寺觀,未嘗為役者出錢以助重役爾。」既而變法,不計貧富,以稅錢為率而取之,謂之免役。凡軍人代役,則取其錢以還三司,及貧民未嘗為役,則又取之,何哉?臣嘗為廣西常平矣,廣西凡為稅錢一文者,出錢七八或五六。夫一年之間,出錢五六,若未病民也;然以五六錢所出,方夏秋農趨功時,兩至官府公使,糜費又且數倍。古之養民,晝爾于茅,宵爾索綯」;今之貧民,以五六錢奪其時,甚可憐也!故宜、融之民逃入蠻峒,廉州之民燔屋而逋,亦可見矣。是謂下戶出錢,害法三也。

    朝廷以吏為貪墨,考古庶人在官之制而與之重祿,用河倉法決其賄獄,可謂美意矣。立法之初,蓋當考事局之繁簡,吏案之輕重,州縣之大小,以差制祿可也。不論大小輕重之別,多者至七八千,州縣常平兩案或至六千,多者至八千;本朝簿、尉,下縣或七八千,今之吏乃數倍于此,豈非庸錢太厚乎?其它容有徒費者矣,如前者既罷之帳司是也。是謂庸錢太厚,又有徒費,害法四也。

    夫庸錢既厚,則取民不得不多。兩浙之民,富溢其等者為無比戶,多者七八百千,其次五百千。臣竊以舊法言之,役之重者為鄉戶衙前,其次鹽秤子,其次酒務。使為上戶者十年而一役,費錢百萬,則是年百千矣。今上戶富者出八百千,則是七倍昔日;以一戶計之,十年之出已八百萬矣。如此,則民家之錢安得不窮?天下財產安得不蹙?而法為利民,是謂出錢太重,害法五也。

    法以役人有定數,而年歲有豐凶,故立寬剩以備歲,與夫捕虎緩急之用,此良法也。然司農意規寬剩,不立正法,行之數年,州縣寬剩刻納減放不及之錢,貫已朽矣,役錢中又出雜支寬剩,此為何名而取也?是謂寬剩太多,害法六也。

    夫男耕女桑,不給於買錢以輸公家,其勢不得無困窮矣。今不䘏,卒不幸有方二三千里之水旱,則將何以䘏之乎?陛下嘗試以近事觀之,前日明堂赦書,元豐元年以前賦稅苗役逋負[一]一切放免,江西雖小,所蠲除數百萬。一路如此,其它可知。臣以謂賦稅者,朝廷正利,尺布、斗粟,何可不償?今天下之民連年逋負,惟幸蠲放,一有饑饉,仰給於縣官,其故何邪?蓋役錢雜色,輸官已多,雖樂歲無贏餘,正稅所以不入也。昔之人君葢嘗變法矣,然其君臣未嘗不相為終始也。昔者,陛下以天下之法弊,故革而新之,則是變法者陛下也,承意而立法者王安石也,潤色討論之者呂惠卿、曾布之徒也,故重司農之權以頒法,又詔倉官以行法,可謂有序矣。然而造法之臣,不原陛下惠民本意,一切以利為本,於是患失之徒,爭言新法之便,司農不問是否,隨事立法,法未成全,而安石、惠卿有隙,曾布相繼罷去,而新法一聽於司農。主司農者,大抵妄意朝廷志在財用,希合而已。大臣襲故事,不敢復議利害,畫而守之,行之數年,天下受其弊。是謂法未成而立法之臣去朝廷,害法七也。

    然而上下相目而不言,是羣臣持祿養交,負陛下也。而今日定法之臣,又無一言救其弊,徒頒條式,以減淮、浙役人樁留為說,責諸路依式成書,移東就西,減五增十,固無毫髮有補朝廷。所謂提舉倉官,又不肯論列利害,意者欲繼前軌,趣成書,總天下方數,見之空文,叨天下之功,以幸富貴。是謂司農不察法[二],倉官不救弊,害法八也。

    夫二浙之法,始于李承之,其次沈括,其次吳雍,凡三遣使矣,屢變法矣;然民不知法之為利而日益貧者,徒知更出錢之法,而未嘗減錢以利民也。是謂減役人而樁留其錢,害法九也。

    自改法來,變圓融為和市,有司不為陛下惜,乃輕為價。上督責則下疾驅,為縣令者,乃一科買于民。昔臣過淮南,淮南之民科黃河夫,夫錢十五千,上戶有及六十夫者。湖南買弩樁,官估二十,百姓實費二千,戶有及二十條者。近江西買軍須衲襖,官估八百,實費三千。其它翎毛、竹箭無不數倍。夫縣官緩急資于民,民出其餘助公上,理固然也。然民已出役錢,又不免于科配,是謂百色配買,賤價傷民[三],害法十也。

    凡此數弊者,不見于上而見于民,民情壅于上聞,甚可痛也!傳曰:「知予之為取,政之寶也。」今有司但知取民,甚無謂也。然救今日之弊,豈有難哉?陛下鑒害法者悉更之,民享大利矣[四]。伏惟陛下察臣之言不在于私,嘉聽幸甚!

誼又言:「巡歷洪、筠等州,據百姓陳狀,論訴州縣抑令置鋪賣鹽[五],已牒所屬施行。臣竊詳蹇周輔元立鹽法,以救淡食之民,于今民間積鹽不售,以致怨嗟,賣既不行,月錢欠負,追呼刑責,將滿江西。其勢若此,則安居之民轉為盜賊,其將奈何!」上批:「劉誼職在奉行法度,既有所見,自合公心陳露。輒敢張皇上書,惟舉一二偏僻不齊之事,意欲㮣壞大法,公肆誕謾,上惑朝廷,外搖衆聽,宜加顯黜,以儆在位。特勒停。」六月七日丁巳,范峋[六]言可考。劉誼始末當考。元豐七年正月,特授宣義郎;元祐元年六月,權發遣韶州。曾布志和斌墓云:「誼欲使斌將兵討黎人,斌以為兵出無名必罷,既而果然。」當考。

 4 丙戌,贈司徒郭崇仁曾孫獻卿為左領軍衛大將軍,尚冀國大長公主。

 5 詔官制所檢詳文字劉賡、賈種民詣館伴高麗國使所應答所問律令。從使人李子威請也。

 6 權知開封府王安禮言:「應刑名疑慮及情理可憫公事,乞從本府錄奏斷遣;如得旨斷死者,乃送糾察司審問。」從之。

 7 詔:「肅州團練使阿里骨聞在羌中居鬼章之右,蘭州之戰,又能竭力督勵諸羌[七],堅約不回,可除本州防禦使。」

 8 己丑,詔涇原路經略司:「聞劉昌祚等出界回,隨行旂鼓及招撫金帛、器用、笏帶、銀槍、戰袍等物悉棄界外,可案實具數以聞。」

 9 庚寅,詔河南府進士席旦特赴廷試。旦,汝明子,上書論事合意也。此據席旦墓誌增入,鄧洵武作。

 10壬辰,御集英殿策禮部奏名進士。舊錄具載策問。

 11詔司農寺趣諸路提舉司發常平并坊場積剩錢五百萬緡,輸元豐庫。

 12詔武舉人御試日馬射。

 13重修編敕刪定官、宣德郎王亘為通直郎、權監察御史裏行。

 14賜龍圖閣直學士、知慶州曾布母仁壽郡太君朱氏冠帔。從布請也。

 15甲午,策特奏名進士,又策武舉進士。新紀書策武舉,舊紀不書。

 16詔:都大經制瀘州夷賊林廣、梓州路轉運副使苗時中詳度,以新修腹裏武寧、大峒、開遠、平夷四寨,約新修樂共、江門、鎮溪、梅嶺、大洲等五城對行毀廢,城守之具皆可移用,可權留開封府界[八]第四將兵馬防托;其義軍弩手從軍已久,並湖北雄略隔路,皆可遣歸。

 17乙未,手詔沈括:「聞已遣曲珍部領兵馬前討近界屯聚賊黨,珍係本路副帥,事體至重,非全師出境,不可容易輕發。宜速諭止,令董率將領於並塞遙為聲援,止使裨將出界討除,仍誡之伺便安穩取勝,勿得輕敵,有誤國事。」二十一日壬寅可并此。

 18詔荊湖、廣南、川峽、陝西、河東經略安撫鈐轄司,具化外羈縻歸明蠻、猺、夷、獠、熟戶蕃部合補職名資級請授則例,及前後所補職名恩數異同以聞,按以置籍。

 19詔:「自今入內內侍省初除都知、押班,中書、樞密同進呈。」七月庚子,又有詔。

 20詔熙河路提點刑獄司:「河州官吏和雇守城義勇、保甲修城,特免取勘。」

 21手詔李憲:「裕勒藏喀木等送到蕃字,文頗陳情,甚有向順之意,宜及今屯兵防,立堡障之便,速為經畫應接。」并十九日庚子。

 22定州路安撫使章惇奏:「乞將本路團教場漸次營葺,責限至十月終以前了當,未奉朝旨。今保甲司將緣邊未集教州軍一例修制團教場,要一法興修,三月終以前了當。事涉張皇,措置乖方,正是安撫司奉法守職所得關言,非為侵越。欲望下本路許將未集教州軍團教場,並限十月終以前修置了當。」上批:「宜依惇奏,止作朝廷直降指揮,疾速行下。」御集百二十一,元豐五年三月十四日下。

 23丁酉,右侍禁張琦除名送江西編管。以糾合富民與右監門衛大將軍世闡議婚也[九]。

 24戊戌,詔:「自今太廟祠祭:前廟初獻,差親王、宗室使相、節度使,郡王;后廟初獻[一○],差宗室節度觀察使。歲以序差,不赴,罰俸一月。其餘祠祭,敕差行事者準此。」

 25司天監言,四月朔,日當食於寅。詔自己亥易服避正殿,減常膳,其日百司守職。

 26秦鳳等路提舉保甲司言:「本路義勇並改為保甲,其間多有一家男夫五人以上成丁者,若排兩丁或三丁充保丁[一一],即難拘以五家為一小保。欲每五丁為一小保。」詔:「保甲以家聯保,以丁聯兵,小保長以上緣兵置[一二],令三路依詳施行。如于舊法有礙,條畫以聞。」六月戊午云云。

 27熙河經略司言:「董氈、阿里骨使以蕃字來告曰:『夏人通好,已拒絕之,且訓整兵馬,以俟入討。』」詔:「苗授、李憲師行有期,即預以告。」

 28己亥,德音:降天下死罪囚,流以下釋之。為日將食故也。舊紀書:詔以日將食正陽之月,為異尤大。自己亥避正殿,減常膳,赦天下囚罪一等,流以下釋之。新紀書:以日將食,避殿,減膳,赦天下。

 29侍御史知雜事滿中行言:「昨以權知開封府王安禮任性破法,犯分干譽,欺罔聖德,乞正典刑;又牒取當察簿書,巧匿不遣,規紊紀綱,臨事奏請,挾持主恩,禦人以口。輦轂之下,當用正人,伏望察情議罪,斷以至公。」上批:「令安禮具析元奏請改法利害,及取索簿書前後不同以聞。」

 30提舉汴河隄岸宋用臣言:「面奉聖旨,金水河透水槽阻礙上下汴舟,令臣相度措置。已行按視,可以自汴河北岸超字坊開河一道,取水入內,徑至咸豐門合金水河[一三],將金水河自板橋石頭門東修斗門開河一道,引水至金明池西北三家店灣,還入汴河。其舊透槽可廢撤。」從之。六月二十八日戊寅,賜名天源河。

 31詔杭州以錢氏臨安縣田產課入,歲賜表忠觀錢五百千,葺吳越王墳廟。新紀書:詔杭州歲葺吳越王墳廟。舊紀不書。

 32涇原路經略都總管司上諸將出界所部正兵、漢蕃弓箭手亡失分數。詔:「除劉昌祚、姚麟已降官外,趙定、高棟、种診、孫咸寧、戴嗣良、賈辦、李祥、劉玉各追一官,徐鎮、任端、桑湜、賈德用各兩官,俱千、劉珣各追四官、張免、成恭各五官。」

 33庚子,詔:「諸緣保甲封樁錢物,非有朝旨而輒支用者,論如支封樁錢法。」

 34李憲言:「據李浩稱,裕勒藏喀木[一四]約三月辛卯于堅博投附,其情決是詐降,與誘誤孫晞事體無異。已令李浩不得擅撥兵馬應接。」詔:「兵謀百變,難執一方,要在索見敵情,不失機會。孫晞見執,自是率易過河,即非為賊誘致。今裕勒藏喀木稱欲投附,及約會於堅博,即當察情偽,陰為隄備,相度招納,豈可便謂姦謀,不行應接?朝廷經制西賊,招納降附,自是一事,若情實投附,而自疑阻,即使羌情愈堅向賊,實于邊防有害。委李憲詳此施行。」并十四日乙未。孫晞事見三月四日,又六月十二日。

 35知開封府王安禮言:「司錄司獄空外,有左右軍巡院獄案皆已斷絕,止有見禁罪人丁懷等公案已奏及在糾察司。望責近限審錄及約法斷遣,所貴三院皆獄空。」從之。

 36湖北都鈐轄司言:「準詔取問沅州龍賜、古、監三州知州、押案並頭角人等,各不願補班行[一五],依舊進奉。」從之。

 37辛丑,涇原路經略制置司奏:「鄜延路兵馬分為五軍,共用文武官二百四員,雖已奏乞差使臣一百人下本路相添團結諸軍,使臣如尚不足,權許依去年七月九日指揮,不依常制抽差補填所闕人數。」詔三班院選差使臣五十人應副鄜延路差使;如不足,差散直。密記二十日事。去年七月九日指揮未見。

 38壬寅,朝散大夫范子儀為廣南西路轉運判官,新廣南西路轉運判官、朝請郎葉羲叟提舉江南西路提舉常平等事。以上批「羲叟精神雖不衰,而形體癯瘠,恐不宜使嶺外」故也。

 39鄜延路副總管曲珍言,出界經金湯遇賊[一六],焚蕩族帳七百,斬千級。詔鄜延路經略司關逐路經略司、麟府路軍馬司,速具功狀以聞。此月十四日乙未、二十六日丁未可并此,又四月八日、十一日、十三日亦合并此。沈括自誌附四月十三日。舊紀書:壬寅,鄜延副總管曲珍敗夏人于金湯,斬級千。新紀不書。

 40知桂州張頡言:「昌化軍劾符破結九人犯持杖彊盜殺人,罪皆死。緣係捕盜官招誘令解下弓刀,支與酒食,然後擒縛。若從捕獲法,慮致生黎疑懼,將來無以示信。」詔釋之。

 41廣西提刑司言:「朱崖軍黎人素凶頑,自至和中因符護失奴婢,捉巡檢慕容允則為質,本軍西北一帶道路至今不通。近龍見、符隻等峒尤甚。若不討蕩以懲誡,則恐猖狂不止,民不聊生。」詔張頡依詳近降指揮施行。慕容允則事當考。

 42詔:「陝西五路自大軍入塞之後,沿路馬遞鋪甚失編排,有妨轉送文字,專委官整葺。陝西差胡宗回,王欽臣,京西差梁燾。」

 43癸卯,新知潤州、朝奉大夫、集賢殿修譔盧秉依舊朝請郎,為寶文閣待制、知渭州軍事,並聽李憲節制。以种諤自言與統帥素不合,不可共事,固乞免渭州故也。詔諤還鄜延舊任。時政紀在十一日壬辰,今從實錄。

 44詔下諸路係役廂軍,權不以等樣選擇少壯人招刺。

 45御史王祖道言:「樞密院補試本院貼房充令史問目,以將校于元豐三年九月逃亡,至十月捕獲,編敕依在官亡法,準律計日坐罪。既稱三年九月,即合通閏為坐,今以閏計罪者為否,不以閏計罪者為通,而謂之假,法不當數閏。道路喧傳,以考中宗禮等皆承旨張誠一挾私徇情,乞付有司根治,以懲姦罔之吏。」詔送樞密院、大理寺根治情弊,並所言來歷處以聞。

 46祖道又言:「御史彈奏前知延州呂惠卿遣禁軍饋徐禧公使物,已詔劾罪,而惠卿論奏,輒引編敕兩府犯公坐案後取旨,及徐禧無罪不當劾。編敕明有三百里饋酒之禁,而惠卿迺謂變易他物,則酒不出三百里,非所禁也。舞文玩法,罪狀甚明。一昨陛下講武西陲,規摹一出聖訓,邊臣奉行而已。惠卿乃謂今日乘幾之舉,有類拙速。竊觀惠卿越在衰苴,不畏名節,規免小累,饕功自賢,意自延安赴闕,妄覬陛下有復用之意,惟恐釋服之後,舊物不可復得。近降朝旨免劾,此雖出于陛下終始大臣之恩,然竊謂士大夫廉恥不立,而朝廷行法宜自貴者始。惠卿違法饋送,雖已免問,而論奏虛妄,不可不懲。」詔劄與惠卿。其後根治祖道所論張誠一事,為臺吏李景仁所誤,劾惠卿事不當,皆以赦原。「其後」至「赦原」,朱本增入,當考。

 47甲辰,王安禮言:「準朝旨,臣僚上言取索盜賊簿欺罔事,令臣具析不同因依。勘會本府得臺牒取索籍紀盜賊姓名簿,臣為見臺牒取簿數多,逐次計取一道。卻準臺牒:所封送諸廂賊限都簿,不應本臺所取,令封送編敕諸盜再犯杖州籍取姓名簿。本府遂回報:準一同敕京城、府界犯盜並刺環子,有此照據,所以更不置簿。兼臣亦曾面奏,並不知前後有何異同。」詔滿中行分析。安禮又言:「臣智識卑下,行能無取,誤蒙聖知,待罪天邑,凡所見明,有害無補。如言者指臣任情破法,犯分干譽,侵權自恣,橫厲無忌,尤為竊當。凡臣奏講已曾論列利害,止于如此,今別無可分析。如朝廷已知言者不誣,乞早賜罷黜,更用舊法,以厭羣論。」並十八日。

 48樞密都承旨張誠一言,今後諸軍因功或捕賊換大小使臣者,許帶舊請受。從之。

 49詔司農寺于大名府公使庫錢內撥錢千緡與相州,及于恩、冀二州公使錢內各撥錢千五百緡與邢、趙、磁三州,候遼使行舊路日依舊。

 50乙巳,御集英殿,賜進士、明經、諸科黃裳以下及第、出身、同出身五百九十三人。裳,南劍州人也。舊紀書:乙巳,進士、明經、諸科賜第及授命者千四百二十有八人。新紀書:賜禮部奏名進士、諸科及第、出身千四百二十八人。

  丙午,賜奏名進士、明經、諸科授假承務郎、文學、助教、攝助教八百三十六人。新、舊紀于丙午日並書雨土,今準例不書。

 51丁未,詔沈括:「曲珍軍馬出塞已還帥府,非卿指授方略之良及珍戰勇之力,曷以膚功如此!士卒經去冬飢殍之後,人情振奮之初,非亟賞之不足以酬其赴敵忠勇之志。其促珍保明功狀以聞,仍誡以勿濫。」十四日乙未,手詔同遣珍;二十一日壬寅,珍出界。四月八日、十一日、十三日當并此。

 52戊申,御試初考官:大中大夫蘇頌,集賢校理王子韶、王陟臣,承議郎劉奉世,同知禮院楊傑,通直郎蔡京;覆考官:龍圖閣直學士安燾,知制誥王存,史館修撰陳睦、曾鞏,集賢校理趙彥若,太學博士張崇;詳定官:翰林學士蒲宗孟,寶文閣待制何正臣,集賢校理陸佃,各罰銅三十斤。坐頌等考黃裳等下,上親擢為第一,故罰之。鮮于綽傳信錄云:祖宗時,狀元通判乃賜茜袍,故有「不著藍袍便著緋」之語。其後恩澤稍殺,為簽判或知縣,袍止賜綠。元豐中,黃裳為狀元,有語「黃裳卻作綠衣郎」,就姓名詠之也。考官本考裳置第五甲,神宗嘗見其文,因記其數句。至唱名,令尋裳卷,須臾尋獲進呈,神宗曰:『此乃狀元也。』乃唱名。同時,又有劉㮣者,前此一舉,蒲宗孟為省試,喜其文,考㮣作省元。以策中「歲」字犯廟諱藩邸名,不得已黜落。散號日,蒲話于衆,予㮣為省元,自此遂知名,敕差為學錄。至是年,又為省元,神宗聞其名。放榜日,亦在第五甲,神宗呼至軒前,問曰:「卿學錄幾年?」㮣曰:「臣待罪學錄三年。」又曰:「師何人?」㮣曰:「蒙陛下教養。」神宗嘉其應對,宣諭曰:「有司考校失實,置卿第五甲,今陞第二甲。」時考試官知制誥曾鞏輩以定黃裳、劉㮣試卷不當,各罰銅三十斤。

 53詔:「潁昌府三縣災傷,特支常平倉米三萬石。」

 54提舉河北黃河隄防司言:「按視御河陿隘,隄防墊弱,不能通納大河分水,恩州城壁可憂;而回水入大河,即不灌塘濼。御河綱運,惟通恩、滄、永靜、乾寧,自可轉入大河,不至回遠。所相度閉截徐曲來水併入大河為便。」從之。并二月二十一日。

 55詔:「春銓試中上等二人,循一資;中等七十六人,不依名次注官;下等四十九人,注官。」

 56己酉,提舉河北路保甲司言:「諸縣尉通管縣事外,惟主捕縣城及草市內賊盜,鄉村並責巡檢管勾,緣邊把截控扼巡檢兵級並依舊。其定州望都、曲陽、北平、唐縣,祁州蒲陰,保州保塞,廣信軍遂城,安肅軍安肅,順安軍高陽,永寧軍博野,滄州清池,霸州文安、大成,莫州任邱,雄州歸信、容城,逼近邊界,舊以使臣為尉,其職與內地不同,鄉村盜賊恐難一例專責巡檢。欲並令尉依舊條,惟不干預教閱。」從之。

 57詔沈括:「自出界及接續招納到人口,內有豪首及自來羌巢使令之人,自歸順後,赤心效力,擊賊有功者,可品第力量高下,立功優劣,番次差使臣管押入見。」

校勘記

 [一] 賦稅苗役逋負 「稅」原作「剩」,據閣本及下文改。

 [二] 是謂司農不察法 「法」字原脫,據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二四、六六之四四補。

 [三] 賤價傷民 「賤」原作「錢」,據閣本及同上書改。

 [四] 民享大利矣 「大」,同上書作「十」。

 [五] 抑令置鋪賣鹽 「賣」原作「置」,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六蹇周輔措置南鹽及編年綱目卷二一改。

 [六] 范峋 「峋」原作「珣」,據宋史卷一八二食貨志及上文改。

 [七] 諸羌 「羌」,閣本及宋會要蕃夷六之一七均作「酋」。

 [八] 開封府界 「府」字原脫,據宋會要方域一九之八補。

 [九] 議婚 「婚」原作「緡」,據閣本改。

 [一○]后廟初獻 「后」原作「後」,據閣本改。

 [一一]保丁 「丁」字原脫,據宋會要兵二之二二補。

 [一二]小保長以上緣兵置 「上」原作「五」,據閣本及同上書、本書卷三二七元豐五年六月戊午條改。

 [一三]至咸豐門合金水河 「合」原作「令」,據閣本及宋會要方域一六之一。

 [一四]裕勒藏喀木 「勒」字原脫,據上下文補。

 [一五]各不願補班行 「願」原作「顧」,據宋會要蕃夷五之八七改。

 [一六]出界經金湯遇賊 「經」,閣本及宋會要兵八之二七均作「至」,疑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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